1、税收优惠政策有三类
据了解,截至2003年9月底,中国已有近200万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到了税收优惠政策,累计减免税额大约35亿元人民币。今年,中国还将继续就此落实好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主要可归纳为三类:一是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鼓励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新的再就业政策出台后,老的政策仍然有效。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这些优惠政策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除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没有规定截止期限外,其他政策有效期3年。
2、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可减免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由于国家自2003年1月1日起提高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这意味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3年免征税收待遇以后,如达不到月营业额起征点,就可以继续免缴个体经营的增值税、营业税。
具体调整如下: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按期纳税方式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1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100元。
对于现有企业(2002年9月30日前组建)扩大生产规模,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也同样给予税收优惠:对于现有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以及只从事零售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在2005年底前,如果其新增岗位中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可以在3年内,每年享受减征30%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其中,对于免征教育费附加的企业同时也免征教育地方附加费。
4、国有大中型企业安置富余人员有优惠这类企业改制兴办的经济实体(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建筑、娱乐,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企业除外),符合以下4个条件,就可以享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一是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二是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三是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含)以上;四是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